山西晋中一纸普通《转让协议》引发的奇曲裁判
山西晋中一纸普通《转让协议》引发的奇曲裁判
赵凤莲做梦都不会想到,自己斥资3195万元签下的一份土地(含地上建筑物)《转让协议》,在历经7年多的周折之后,不仅血本无归,而且还要搭上573842元的案件诉讼费。
一、协议还是陷阱?
2018年6月18日,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赵凤莲与山西省榆次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注:法定代表人张珧梅)签订《转让协议》。协议双方约定,榆次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缆公司)将其位于榆次区凤翔街北侧锦纶街西侧17.98亩的土地上全部建筑的产权及土地涉及的相关权益以35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凤莲,并就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协议签订之后,赵凤莲按约向榆缆公司支付款项3195万元。
然而,截止到2023年12月,榆缆公司仍未向赵凤莲交付协议中涉及的资产及相关文件,履约严重逾期。
更为甚者,据榆缆公司2023年提供的榆次区王湖村委会《关于榆次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和王湖村两委会议纪要情况说明》,赵凤莲发现榆缆公司故意隐瞒了其已于2012年12月10日与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及郭家堡乡王湖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处置协议》的事实,导致赵凤莲与榆电缆公司所签协议中的土地及附着物已被征收而无法实质履行。
在多次敦促协商无果后,2023年12月8日,赵凤莲毅然向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依法判令解除其与榆缆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责令被告榆缆公司返还原告已付款3195万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榆缆公司以319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依法判令被告榆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榆次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注:主审法官贾军涛),于2024年2月5日,依法做出(2023)晋0702民初8482号判决:
一、原告赵凤莲与被告榆缆公司于2018年6月18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告榆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赵凤莲转让款3195万元,并支付原卡赵凤莲以319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的利息损失及以3195万元为基数,自202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将3195万元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本案起诉立案时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


二、法槌刚刚落下,纠纷再起风波
本以为一桩历时5年之久的转让纠纷就此可以画上句号,然而,令赵凤莲始料未及的是,榆缆公司在接到一审判决后不甘示弱,一纸诉状上诉至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依法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23)晋0702民初8482号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赵凤莲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发生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赵凤莲承担。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注:主审法官段锋),认为上诉人榆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2024年5月15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4)晋07民终1551号终审判决:
一、驳回榆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责任。
三、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榆缆公司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法的行为。
四、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二审案件受理费215210元,由上诉人榆缆公司负提担。


三、判决尚未执行,案情惊天反转
拿到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之后,赵凤莲压在心头多年的石头终于搬开,正当她静待榆缆公司履行判决义务的时候,榆缆公司依然表示不服,于2024年7月19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对本案的再审审查后,2024年8月27日做出(2024)晋民申285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注:主审法官王国平)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第5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77条第1款第2项、第218条第1款之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9日做出(2025)晋民再161号判决:
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民终1551号民事判决和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3)晋0702民初845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赵凤莲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5363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632元,由赵凤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5210元,由赵凤莲负担



四、赵凤莲的灵魂拷问:法官的天职是秉公断案还是枉法判决?!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对于赵凤莲来说就像晴空霹雳,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更不敢相信这是现实,自己真金白银拿出去的3195万巨额款项,随着一纸判决落地,瞬间化为乌有;不仅没有买到一分土地,而且还要倒搭578842元的诉讼费。
赵凤莲欲哭无泪,感觉自己比窦娥还冤!
面对判决书上那一行行冰冷的文字,赵凤莲发出灵魂深处的拷问:法官的天职究竟是秉公断案还是枉法判决?!
赵凤莲说:“首先,山西省高院主审法官王国平无视《转让协议》资产无法实际交付的事实,仅一句商业风险应由我自己承担,明显违背客观事实,也根本不考虑该《转让协议》能否客观履行,更没有考虑判决是否能够解决双方的实际问题,无法让人信服。
其次,主审法官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人与榆缆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的时间是2018年6月18日,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而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再审法官仅一句“《民法典》施行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无效事由被取消,歪曲了最高法院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解释规定,导致判决结果明显偏袒榆缆公司,涉嫌枉法裁判。
再次,审理程序违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榆缆公司提起再审申请的时间是2024年7月,再审审理期限应为3个月,但再审法官向本人出具再审判决书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明显超出法定审限。
最终,判决结果明显不公,造成本人损失重大!基于上述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及程序违法,再审法官王国平做出驳回本人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导致本人既无法取得受让资产,也无法取得已支出的3195万元的巨额款项,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而榆缆公司却以此获得了巨大的不当利益,其违法违约行为却没有受到任何法律的制裁,这明显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赵凤莲没有气绥,她毅然决然向纪检、检察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举报。
她说:“我坚信,法律的天平是公正的,我要让那些贪赃枉法者受到法律的严惩”!
五、来自律师的评说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丁子宸律师表示,在山西晋中“3195万元土地转让款血本无归”的案件中,当事人赵凤莲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最终胜诉,但在再审程序中却被全盘否定,结果令人不可思议。
该案反映了民事诉讼中经典的“反转”困局,往往极易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深度怀疑,透支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从法律专业角度审视,这不仅是一起单纯的民事合同纠纷,更是一次涉及法律适用原则、司法逻辑自洽性以及社会正义底线的严重冲突。
一、 逻辑悖论:即便合同有效,为何“钱地两空”?本案再审判决最令人出乎意料之处在于其逻辑的彻底断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遵循基本民法原则。 再审法院判决“驳回赵凤莲全部诉讼请求”,意味着在法律层面既不认定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也不支持合同解除后的退款。这导致被告(榆缆公司)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同时占有了“3195万元巨款”和“已征收土地的权益”。这公然违反了民法“禁止不当得利”和“公平原则”的基本原则,使司法裁判沦为违约方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保护伞”。
二、 概念偷换:“商业风险”不能成为“欺诈”的挡箭牌。再审法官认为案涉标的物无法交付属于“商业风险”,这在法律界定上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商业风险与合同欺诈存在本质区别,榆缆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刑事上涉嫌合同诈骗,在民事上属于民事欺诈。法官将“明知不可为而骗之”的违约行为归类为受让方的“商业风险”,是极度荒谬且不可令人信服的。如果这种逻辑成立,任何诈骗行为都可以被冠以“商业风险”之名而逃脱法律制裁。
三、 法律适用之争:法不溯及既往与时间效力。再审法官援引《民法典》关于取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作为合同无效事由的规定,存在显著的适用错误。“法不溯及既往”以及法律的稳定性的基本原则要求:即使《民法典》不再沿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措辞,但根据公序良俗的原则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意思表示条款依然可以判定此类合同无效。法官刻意选择性适用法律,规避了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条款,这种“机械司法”或“倾向性司法”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权钱交易的阴影。
四、 程序正义的缺失:超长审限与57万诉讼费。审限疑云: 2024年8月裁定提审,2025年10月才出具民事判决书,审理期限远超法定的3个月(即便延期也需严格审批)。程序的迟延往往伴随着庭外的“运作空间”。57.3万余元的诉讼费全部由受害者承担,这在法律效果上形成了“二次伤害”。在赵凤莲支付了巨额对价却未获得任何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不仅不主持公道,反而让受害者背负沉重的财务枷锁,完全丧失了司法的温情与公信。对于赵凤莲而言,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司法救济的极难关头,建议积极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检察抗诉、监察举报、另案起诉等方式维权。法律不应是冰冷的条文,更不应是强者掠夺弱者的工具。3195万元的判决不仅关乎赵凤莲一个人的命运,更关乎山西乃至全国营商环境中“契约精神”的存亡。
本案最终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作者:耿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