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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云联惠案之庭审辩护摘要四

时间: 2019-11-24
来源: 中国百姓舆论网
关注度: 0

聚焦云联惠案之庭审辩护摘要四

2019-11-24
来源: 中国百姓舆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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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羽)编者按:9月29日央视一套《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奖仪式特别报道》、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被授予“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

高铭暄教授作为 2018 年 8 月 6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成果开发中心暨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模式专家论证会的首席专家代表,为云联惠经营模式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此,据《中国庭审视频网》11月15日庭审视频摘录,编者以《聚焦云联惠案之庭审辩护摘要》为题,分期披露广西大化涉嫌“组织、领导传销”当事人张建来的庭审律师辩护意见书(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覃勇增律师,电话13507819737),以期各级司法机关能重新审视并思考,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对待创新与变革;更期望全体律法工作者结合本案辩护之法理证据,抽丝剥茧理性探讨,真正推动我国司法工作不断完善,以促进新业态下互联网创新模式的规范与发展。

辩 护 词

接续《聚焦云联惠案之辩护摘要三》:

第三部分

一、查处云联惠是摧毁国家公信力、不讲政治的体现

政治导向

国家宣传云联惠,政策引领,政府号召、鼓励创新(新政策、领导讲话)。

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外国分公司还运营;22国外交官考察云联惠,要引进本国推广。打击云联惠,影响中国国际形象。

调查、立案后没有任何警示(管理失误不等于构罪)

《禁止传销条例》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海珠区工商局从2016年11月23日对云联惠立案查处,至2017年2月20日完成终结报告,广州公安局从2017年8月29日对云联惠正式立案,到2018年5月8日公开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打击云联惠前,都是内部立案,时间已达18个月,期间没有一个国家机关或部门对外发出预警或其他善意提示,要求被告对云联惠进行必要整改;更令人费解的是,海珠区工商局于2017年2月20日已作出调查终结报告认定云联惠为传销犯罪组织,但广州市工商局于2017年 6月还对云联惠进行嘉奖。如果云联惠最终被判有罪,则相关部门难以摆脱逐利执法、钓鱼执法之嫌,

广州工商局给云联惠颁发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研究与实验发展。其初衷是鼓励探索创新。邓小平说过:“面对一个新的事物,要看其主流是否造福于社会,如果造福于社会和人民,就要任其发展,与其相抵触的法律都要加以修改,为其让路”,对一个初创民营企业,国家本应抱着宽容审慎态度,允许其探索创新,在创新中规范。云联惠还存在不完善之处,但罪不及死!国家机关应首先经过行政检查、行政警告、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给予云联惠整改的机会,而不应一步到位就用最严厉的刑事抓人关网方法摧毁企业和创新模式,对云联惠采取刑事打击与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家创业创新政策格格不入。

二、 云联惠是中国分享经济消费返利模式的典范

1、云联惠模式经过中国社会科学院组织的法律、经济、商务等知名专家的法律论证,其论证结论是“云联惠商业模式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按照该模式从事经营活动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云联惠是线上、线下经营融合的典范

云联惠响应政府号召,鼓励实体店通过互联网与消费者建立全渠道、全天候互动,引导商家通过多种途径获取、转化和培育稳定的客户群体,推动线上交流互动、引客聚客、精准营销等优势和线下真实体验、品牌信誉优势相融合,引领了促消费、去产能、去库存新潮流。 3、云联惠促成新分配方式的改变

云联惠只按既定规则收取3%取提现手续费,其余款项为备用共享金,让消费者、商家、代理公司、消费者推荐人、商家推荐人、国家和平台七个参与方共享共赢,这种分配方式将人们日常消费转为远期逐渐变现的储蓄,每一次消费都在为再消费作资金上的储备。云联用户的消费行为从财富的消耗变为财富的积累,使消费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得到不断强化。

3、云联惠经营模式为消费领域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目前平台共有1270313个付费用户:铂钻1088283个、金钻182030个,占到全体消费用户(会员)总数的14.17%。这些付费用户利用云联惠平台进行经营创业的商业范围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衣、食(酒楼、餐馆、个体饮食店)、住(房产销售、宾馆住宿)、行(交通)、超市、休闲、娱乐、美容、家电、家居、医疗、教育、母婴、加油、话费充值、煤气、微商、律师服务消费等,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商业生态圈,有部分还具备了上下游商业供应链。

在这个生态圈中,所有注册用户都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在全国各地的联盟商家或云联商城自由消费,在线下商家消费时只需告知自己的用户名和该账户所绑定的手机号即可。

消费者到联盟商家消费时,钱货(或服务)两清,正常交易已完成,买卖双方互不相欠。销售商家根据自己的营利情况缴纳创业共享金:(1)营利空间大,足以缴纳交易额16%的,消费者获赠100%白积分;(2)营利空间小而不足缴纳16%的,则消费者只能按商家缴费比例获赠相应的白积分;(3)销售商家没有营利空间(如按成本价清仓),商家无法缴纳共享金的,则消费者就无法获赠白积分。消费者账户上的白积分可以累积,并以一定速率转换为具有现金价值、可用于再次消费或提现的红积分。借助云联惠平台,消费者的日常开销就变成了一种储蓄,他们即自愿选择到各行各业的云联惠联盟商家进行多样化消费。

联盟商家:(1)所交升级费能以白积分记录、按规则返还,有效降低了经营成本;(2)到上游联盟商家进货,进货款就是消费款,能以等额白积分记录,按同样规则返还,经营成本进一步降低;(3)因有白积分赠送,聚集了众多消费者进店消费,销量大幅上升,利润增加;(4)为进店消费的新用户扫码注册,能另外获得系统给予的白积分推广奖励。

从这个商业生态圈的循环运行图可以看出,商家(企业)通过与云联惠合作,能有效地吸引消费者积极地消费,从而开创经营的新局面;通过云联惠商业模式,使消费者成为商家(企业)追随者,使商家的销售量大增,摆脱销售不振的困境,进而带动生产企业的发展。事实已经证明,云联惠商业模式已成为引领商家(企业)发展的动力。

4、云联惠实现生产、消费与分配融合一体,合三为一,是最理想的社会生产消费分配模式,是践行共产主义理想的坚实一步。

云联惠实践了陈瑜教授消费即投资、消费得返利理念,实现了李白梦寐以求“千金散尽还复来”的理想。如果云联惠不被打击,云联惠的参与者一定是世界上最幸福的群体!

第四部分  法律滞后,判断电商新业态是否属于传销犯罪问题

(下文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薛军)

中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快速迭代发展与模式创新之中,形成了以聚合型平台电商为主体,加上各种新类型电商,相互竞争又互为补充的格局。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新模式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日益引发关注,甚至成为行业发展的痛点。其中社交电商面临的问题尤其具有典型性。“涉传”问题,成为悬在社交电商从业者头顶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一)、对于电商新模式的合法性判断,大体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是中立性原则。原则上,各种商业模式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法律应该对任何商业模式保持中立,不歧视对待任何商业模式,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第二是鼓励性原则。包括《电子商务法》(第3条)以及不久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平台经济发展的文件在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强调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监管层与执法者对电子商务新模式,应该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对于一些业态创新,不宜草率行事,扼杀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

第三是实质性判断原则。认定某种商业模式合不合法,不能采取机械的形式化的标准,而应该具体论证和分析:相关的商业模式究竟是否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相关的行为是否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相关的活动是否在创造真实的价值?整个事业计划、运行下来,是否在商业逻辑上导致一个必然会出现的受害人群体?

如果不能在这四个问题上给出明确的肯定的回答,就不能认定相关的商业模式存在合法性层面上的问题。

【对照分析云联惠情况,1、云联惠没有社会危害性;2、云联惠没扰乱社会秩序;3、云联惠创造真实的价值;4、云联惠没有一个受害人】

(二)、如何区分合法的社交电商与违法的传销行为?可以从以下六方面来考虑。

第一,分析相关的商业模式中,在各主体之间分享的资金(利润)的来源。如果相关资金来源于真实的产品销售所获得的正常佣金,而非下线以各种方式向上线所作出的贡献,那么不存在问题。【云联惠共享金来源于商家真实的产品销售所获得交易佣金。】

第二,分析终端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是否享有充分且得到实际保障的退换货权利。如果货物的销售者确保了终端购买者的此项权利,那么应该不存在问题。【云联惠的商品购买者或服务购买者获得实际的退货保障权利】

第三,团队计酬模式本身,并不具有当然的违法性,应该考虑相关商业模式所设计的报酬结构是否会产生一种明显的不正当激励,使得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主要是为了提升自己在组织中的等级地位,而不是为了满足真实的消费需求而购买产品。如果这种情况不会普遍出现,应该不存在问题。【云联惠用户是为了满足真实的消费需求而购买产品】

第四,如果以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作为进入社交电商推广分销体系的前提条件,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解除这种商品销售与商业机会之间的捆绑关系,相关产品的销量是否会发生剧烈的下降。如果是,可以认为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只是其中很小的一个因素,反之则应该没有问题。【云联惠没有以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作为进入社交电商推广分销体系的前提条件】

第五,需要将“拉人头”与“收取入门费”结合起来进行判断,而非独立判断。换言之,拉人头的目的是为了收取入门费。后来者缴纳的入门费成为支持相关体系得以持续运作的基础,那么这种模式存在问题。反之,如果拉人头的主要目的只是为了扩大参与商品或服务的推广者的人数,那么拉人头的行为本身应该没有问题。同样收取入门费,是否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导,是否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如果不是应该没有问题。【云联惠没有收取入门费,拉人头的主要目的只是为了扩大参与商品或服务的推广者的人数】

第六,如果涉及变相的非法集资等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从金融监管的视角予以介入。尤其是当进入某种商业分销和利润分享体系的行为,变相地成为某种投资活动时,需要加以关注和防范。【云联惠没有非法集资等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六个方面的判断,有助于从实质性的角度来把握相关的行为是否具有实质的,应当受到处罚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用以上标准来判断、评价云联惠,它没有任何犯罪的特征!)

第四部分       依法应判决被告无罪

一、理由如下:

应按疑罪从无原则认定本案被告人无罪

目前尚未有任何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云联惠公司为传销组织,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对本案被告人进行刑事审判,存在极大的冤假错案的风险。

既然云联惠商业模式是不是属于传销犯罪待定,本案被告人利用云联惠商业模式进行经营活动是否构成传销犯罪存疑,就应按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

公诉机关以“云联惠是传销组织”这个大前提来指控被告人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一种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行为,违反了刑诉法规定的办案规则。

2、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参加传销非法牟利的直接故意。

注册登记是用户与电商平台建立联系的唯一方式,被告人推荐消费者或者商家进行登记注册,属于符合电子商务法的合法的民事行为。被告人推荐的目的是让这些用户共享平台利益,是一种分享性质。

另外,云联惠各种证照手续齐全: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19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工商执照、依法纳税40亿,获得税务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纳税信用A级证书;而且董事长随同国家领导人出访,《中华英才》两次报道等等。被告人认为云联惠是受国家认可、合法合规的电商平台才大胆地参与,根本没有参与传销犯罪的故意。

3、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云联惠将自己收入的87%按系统共享规则分配给消费者、商家、推广者,所有的参与者都从平台的分配中获得各自的收益。

被告人的下线会员也不例外:

免费会员在联盟商家正常消费,在钱货两清后,额外享受平台给予的消费款返还,对这部分会员来说,“花本该花的钱,赚本来赚不到的钱”,返回来多少就是赚了多少,根本没有受到任何损失。

金钻会员、铂钻会员虽缴纳了平台使用费和平台服务费,但他们拥有了参与系统平台的商业经营权,况且这些缴付的金额也获得了平台赠与的等额白积分,经系统规则返还还可产生现金价值。加入云联惠的商家的好处至少有:(1)因为会员在联盟商家消费将获得赠送相应白积分,所以可打造一个消费者找商家的理由,从而增加客户量,增加销售额和利润;(2)打通上游供应链,进货也能获得消费共享,从而降低经营成本;(3)品牌价值提升,口碑相传,人人皆知;(3)跨界收益,在销售中为平台推广,获得平台给予的白积分奖励。

因此,被告人的所有下线会员都从平台的财产分配中获得了各自的收益,根本没有哪个是受害者。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只提供了“被告人发展的下线总人数7989人,直接下线124人,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38层,下线层级有29层,在平台提现总金额291元”等方面证据材料。公诉人没有提供“下线会员有多少人受害,共损失多少”等相关的受害证据,而这恰恰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骗取他人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前置条件。

被告人虽然推荐会员注册,但所推荐的下线会员没有哪个受到财产损失,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骗取他人财物”实质要件,该推荐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是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4、被告人缴纳15万元取得董事长职位,是用金钱买职位的行为,不是按能力和贡献大小为云联惠平台作出什么特殊贡献而取得的,董事长职位是一个虚位。成立代理公司也仅仅为了对接云联惠积分而求取一个对公账户,并没有因此开展了犯罪活动。

5、ID号为瑞胜达9888和ID号为瑞胜达222账号为被告人和股东黄武忠合伙成立的企业账户,店内的二维码被顾客扫码加入,且这些下线会员大多是黄武忠推广宣传而注册加入,公诉机关把ID号为瑞胜达账号下线7989人当作被告一个人推荐加入的会员没有事实依据!

6、从平台提取的现金并非犯罪所得,不应予以追缴。

账户上积分来源是:自从2017年免费注册云联惠账户后,被告人又投资13万元购买代理权,被告与黄武忠合伙经营,两人注册企业账户,对接车辆的进货和销售上交大量服务费(作为买方进货取得白积分、作为卖方销售商品也可得到白积分)都取得白积分,都是被告人自己的真金白银的开支换来的,被告人从平台提取的现金也是系统按既定规则给予返还,并按10%纳税合法所得,并非是从下线用户的损失中获利,也就是说,所提现的现金不是犯罪所得。因此,不应纳入追缴的对象。

二、、因辩护人做无罪辩护,量刑部分仅适当陈述。如云联惠被判有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量刑方面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希望法庭予以认定。

1、 对本案认定被告发展的会员数量问题,鑫证鉴定意见忽视85.83%%的参与主体为非缴费免费用户。没有鉴定、统计ID号为瑞胜达9888和ID号为瑞胜达222账号为被告人和股东黄武忠合伙成立的企业账户被告和黄武忠免费用户数量,于情于理没有任何缴费,仅仅注册一个云联惠账号的普通免费用户就认定是被告和股东黄武忠发展的下线数量是不合适的,不能算为下线。这些没有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用户,完全不符合传销中关于传销人员的含义。

2、被告人如实供述属坦白。从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到今天庭审的陈述,被告始终据实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

3、公安机关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自始至终配合侦查工作,没有逃避或消极对待查处工作。

综上,如云联惠被判传销犯罪,被告人如构成指控罪名,因其没有参与传销犯罪的直接故意,具有坦白情节,又是从犯,辩护人郑重向法庭建议对其量刑为以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

结   语

云联惠案件事关上千万人一生尊严与幸福问题,检验着国家依法治国是否得到落实的问题,衡量着因陈守旧还是保护创新的问题!从表面来看,被告张建来渺小而孤独地在这里受审,但是,我可以大胆的说,本案的判决会让很多人,包括公诉人、在座法官终身难忘!恳请法庭不被会员、升级、付费和奖励等字眼所惑,效仿湖南省耒阳市检察院等四十几个检察院对云联惠案件的公正执法,以实现司法正义!

谢谢法官

被告张建来辩护人

广东君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覃勇增

2019.11.15

作者: 第一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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