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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布首批"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曝光!

时间: 2018-07-13
来源: 中国百姓舆论网
关注度: 0

人社部发布首批"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曝光!

2018-07-13
来源: 中国百姓舆论网
关注:0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
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
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
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
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的规定,工资必须按月支付。
超过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就应视为拖欠工资。

12日,人社部公布了今年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重庆市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4家违法企业和刘玉海、王镇等6名违法人员,人社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住建部等30个部门和单位将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哪些情形会被列入“黑名单”?

 

2017年,人社部专门制定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提出要建立和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

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针对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暂行办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

未来,我们将加快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黑名单"信息的频次,人社部和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至少每季度推送一次。

  △资料图/

 

 

上了“黑名单”会有哪些影响? 

 

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受到限制。

具体包括: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对其支持;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同时,在申请股票发行、债券融资、银行信贷、外汇额度等方面,各相关部门均会依法依规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加大其失信成本。

 “黑名单”公布后,有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确保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失信违法成本。


△2017年12月27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农民工从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大厅领到拖欠工资款。

 

除了“黑名单”,还有哪些措施保护农民工?

 

“除了‘黑名单’制度,我们还协同人社部积极查处市政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今年1—5月份共查处案件1万余件,清欠金额52.2亿元。”住建部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卫明说。

同时,推进全国建筑工人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时采集建筑工人信息,通过信息平台实现高效管理,将“黑名单”信息在平台中纳入,限制企业市场行为,落实联合惩戒。目前,全国平台已基本完成平台开发,正在准备平台上线、平台与省市对接等工作。

(投稿热线:3069910380@qq.com)

作者: 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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